荥经县新添乡老党员服务新村建设
联邦党人的美国或门罗主义的美国都不会遭遇欧洲世界大战或恐怖主义袭击,而威尔逊主义的美国却时刻面临着各种传统威胁和非传统威胁。
首先,新闻媒体在搜集与报道案件真实信息的时候都具有主观性色彩,很多媒体为了使新闻报道更具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离事实,或者不真实反映事实真相的行为,而司法审判要求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事实,对于模糊不清的信息是坚决不予采纳的,更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除了新闻媒体,民众也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之一,新闻媒体不只是报道有关审判的信息,而且还要使审判过程被广泛地监督和批评,使法官严守职责,使个人和社会获益,使公众相信正义由此获得。
在落实司法透明方面,可以采取庭审直播的方式,使司法审判更加阳光,透明。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防范机制,通过法律规范,预告媒体可以报道与不能报道的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媒体的不正当干预,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就公众而言,法律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但这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很多普通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司法程序一无所知,难免造成对司法关系的误解。但我们也发现,很多新闻媒体都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它们的根本任务在于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不能很真实地反映司法活动的真相。
第三,科学吸纳民意,落实司法透明,完善司法机制司法机关的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公众应该从自身做起,主动增加法律知识,用知识武装头脑,提高法律意识与辨别是非的能力,客观评价司法活动,不能有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过激言行,同时,对于司法活动可以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适当地发挥舆论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农产品因质优价亦优不能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则可能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导致绿色农产品生产萎缩。
社会学的研究也表明某一领域中创建的制度自然仅仅立足于本领域,而忽略与其它领域、其他制度的是否适应,这必然产生制度风险。这就说明,在农业生产中,利益是最重要的,为了自身的利益,农民不会将农产品安全置于首位,甚至甘愿冒违规违法的风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生产者责任,同时也是消费者责任。因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考虑农民利益和他们的愿望,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与农民利益保障相结合。
首先,监管不可能触及到农业生产每个角落。再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必须理顺消费机制。
总而言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技术标准、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问题。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必须特别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作用(一)政府监管执法并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的最佳选择农产品是保证人们生存和健康的物质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民生,关系到农产品生产者、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调整,涉及政府监管、法律规制、行业自律等方面,从这一角度而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而过重行政成本不仅不能带来社会财富增加,反而使社会财富无谓消耗,阻碍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农业生产现实情况是生产和消费分开,生产者承担全部风险,这非常不利于安全农产品生产。
无庸质疑,这些都是必要的,但试想一下,生产出的产品卖不了高价,而成本却大大增加,使本来已经微薄的利润消失甚至亏本,收入低微的农民能干这种事吗?农产品质量安全若以损害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为基础,这样的安全能持久吗?因此,忽视农产品生产主体——农民的权益,仅仅把农民当作监管对象,仅仅强调农民的义务,造成农民权利和义务的极端不均衡,则种种看似严格的制度和政策就不能在实践中落实,各种制度和措施最终难以避免流于形式的命运。第二,规范超市等销售场所行为很多普通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司法程序一无所知,难免造成对司法关系的误解。公众对于司法活动可以阐释自己的看法与观点,但并不是代表公众可以滥用权利,随意评论是非,这样是不利于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损法律的权威与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舆论要充分发挥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作用,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平正义,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的下,做出更符合社会伦理道德与大众情感的判决,但不能过度干预司法,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工具,因此需要二者的协调,建立起符合国情的、有效的舆论与司法关系的平衡制度,接下来从舆论与司法关系两个角度来解决二者的冲突:(一)从舆论角度应采取的措施舆论对司法关系的监督分为新闻媒体和公众两个方面,就新闻媒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对司法活动的如实报道与客观分析,而不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肆意报道,威胁法律权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第一,进行新闻媒体体制改革,提高新闻媒体机制运行的独立性当前,我国很多媒体都是机关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虽然在业务开展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性,但在体制上接受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积极接受舆论的监督,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与联系群众能力,加快司法机关队伍建设,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的良好形象,从而更好地推动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首先,新闻媒体在搜集与报道案件真实信息的时候都具有主观性色彩,很多媒体为了使新闻报道更具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离事实,或者不真实反映事实真相的行为,而司法审判要求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事实,对于模糊不清的信息是坚决不予采纳的,更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其次提高应对媒体的能力,注重加强与传媒的联系。
在现阶段,法官要重点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思想,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的需要,倾听公众对于司法的意见与建议,在保持可靠的政治品质和忠诚的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合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严格司法与公信司法的和谐统一,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二、舆论与司法关系冲突的原因分析由于舆论和司法活动都追求社会的公平公正,所以在多数情况下,舆论与司法关系是良性式的互动,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的公正,司法权力同时也保障了媒体和民众的舆论自由。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防范机制,通过法律规范,预告媒体可以报道与不能报道的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媒体的不正当干预,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参考文献[1]王军著:《新闻工作者与法律》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2]展江:《舆论监督紫皮书》 南方日报出版社 2004年版[3]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探究》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4]康有民主编:《传媒与司法人民》 法院出版社 2004年版[5]怀效锋:《法院与媒体》 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进入专题: 舆论 司法 。实现司法关系的公正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就公众而言,法律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但这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
三、舆论与司法关系的协调与平衡舆论的目标之一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也是司法活动的目标之一,但二者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媒体公众的舆论与司法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正义标准,表现为不同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孰是孰非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此只能要求两者在各自的平台充分发挥作用,实现自身相对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因此,公众应该从自身做起,主动增加法律知识,用知识武装头脑,提高法律意识与辨别是非的能力,客观评价司法活动,不能有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过激言行,同时,对于司法活动可以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适当地发挥舆论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同时,我国的媒体的力量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弱小的,很多报道都必须上级机关的严格审批才能公之于众,公民的舆论也在一定程度受到政府的限制,这就不利于充分发挥舆论对司法关系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的权益,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司法机关工作的本质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吸纳民意方面,主要强调三点,一是听,要会听,要愿意听,善于听,真正听出老百姓心声,对于司法工作的认可与表扬要听,对于司法工作的批评与建议更要认真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吸纳民意,了解自身工作的好与差,更好地开展工作。近些年来,舆论在维护公民权利﹑揭露事实真相﹑伸张社会正义﹑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也出现了部分媒体或者公众的不良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独立进行,威胁法律权威的反面案例。
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是重要的舆论媒介手段,例如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都是常见的媒介形式,这些传播媒体进行的社会监督都可以称为舆论监督,这些媒介形式对司法活动进行的报道和监督,就构成了舆论监督司法的基本内容。具体是第二原则,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庭审都有必要进行直播,要选择那些当下具有易发性,代表性的案件,具体详实,生动鲜活地展示出庭审的全过程,包括原告提出要求,出示证据,被告的申诉,律师的辩护,法官的裁决等,这将成为向公民宣传司法知识的活教材,有利于普通的老百姓更加直观形象地了解司法活动。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司法独立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当中,司法实体拥有法律自主性,它包含两个层次的概念,一是制度层次,可以分为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从现实讲,司法的独立性还比较差,比如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机关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走访、调查与取证的过程中都需要老百姓的支持与配合,这必然会对司法机关的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而司法关系具有审判独立,公正严明的属性,尽管它们都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在价值判断与实际操作方面仍存在差异与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对舆论与司法关系进行理性思考,以求实现二者的平衡,充分发挥正确舆论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确保司法关系的独立公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除了新闻媒体,民众也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之一,新闻媒体不只是报道有关审判的信息,而且还要使审判过程被广泛地监督和批评,使法官严守职责,使个人和社会获益,使公众相信正义由此获得。
社会舆论与司法关系有冲突也有平衡,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空前关注,给司法工作既带来空前的挑战,也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各种因素顺利运行的理想状态,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最后,司法机关要拓展自身宣传渠道,既要重视党报、部门报刊、官方网站的宣传报道力度与方式,又要重视非主流媒体,如天涯社区、百度贴吧等非传统、非主流媒体的积极效应,在媒体上全方位报道司法活动,形成正确的社会认同感,提高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增强司法工作者的社会自豪感,充分发挥司法为民的优势。新闻是记者通过采访,查询相关资料等途径了解一定的真相,然后经过自己的主观性思考,报道出来的事实,它与司法审判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新闻报道要求及时,高效,当今世界,媒体竞争非常激烈,抢新闻的现象时有发生,只有在别的媒体前进行独家的新闻报道,才能吸引公众的注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媒体对采访到的所有事实都经过详细考证然后再进行报道,是很难实现的,而法律强调事实的真实性,对于任何现实都要进行详细调查取证,所以司法程序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时,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生活的区域,与周围人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国是一个讲究重亲情、重人情的社会,这些因素对司法独立进行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改善起来非常困难。舆论监督的对象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舆论监督司法活动而言,舆论监督贯穿着从起诉,受理,侦查,直至审判,执行等一套完整地司法程序,它与司法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在推行巡回办案上下功夫,不断扩大司法服务范围。
同时,新闻媒体虽然秉承着公正客观的基本报道原则,但媒体的社会责任、人文关怀等主观倾向自然会在报道中流露出来,而这些必然会激起社会民众的情绪,当这些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意识时,就会给法官和法院的司法活动造成阻碍,不利于司法关系的公正与独立。二是观念层次,形成司法机关的职业化观念。
第二,与公众用心沟通,拉近司法与民的距离,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所谓的互动是双向的关系,司法与公众的互动就司法角度而言,是建立在司法开放性的基础上。在保护困难群众上下功夫,保障每一位符合司法救助的人民群众都能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相信二者进行上述工作的完善,社会对司法工作从理论到实践,再到情感层次的认同都会建立起来,司法与舆论的和谐关系也会自然形成,从而使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司法工作更多地得到人民的信赖和社会的理解,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三,科学吸纳民意,落实司法透明,完善司法机制司法机关的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